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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磐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download
2011年9月16日股东临时会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之,定名为磐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所营事业如下:
  一、 C801020石油化工原料制造业。
  二、 C802090清洁用品制造业。
  三、 D101050汽电共生业。
  四、 F212011加油站业。
  五、 F212061加气站业。
  六、 H701010住宅及大楼开发租售业。
  七、 ZZ99999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得就有关之同业相互保证;另转投资,不受资本额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设总公司于台北市、并得视事实上之需要设分公司、工厂于国内外各地。
第五条:(删除)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肆拾捌亿元,分为肆亿捌仟万股,每股新台币壹拾元,未发行之股份授权董事会分次发行。
本公司以低于实际买回股份之平均价格转让予员工,应于转让前,提经最近一次股东会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之股东会,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始得转让。本公司发行认股价格低于发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盘价之员工认股权凭证,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之股东会,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始得发行。
第七条: 本公司股票概以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并经签证机构签证后发行之。并另依公司法规定,得免印制股票。
第八条: 本公司股务处理,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章 股东会

第九条: 本公司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两种,其召开程序依公司法及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办理之。
第十条: 本公司出席股东会委托书依主管机关规定办理之。本公司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及监察人

第十一条: 本公司设董事五人,监察人二人,均由股东会就有行为能力之人中依法选任之,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察人所持股份总额不得少于主管机关规定之成数。
第十三条: 董事组织董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互推一人为董事长。
第十三条之一: 董事会之召集,应载明事由,于七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监察人。如遇紧急情事得随时召集之,并亦得以书面、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方式为之。
第十四条: 董事长对内为股东会及董事会主席,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依公司法办理之。
董事会之决议除公司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外,须有董事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得委任其他董事代理之。
第十五条: 监察人得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账册文件并得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 全体董事,监察人不论盈亏得按月酌支报酬。
 
第五章 经理人及会计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及厂长各若干人,均由董事会依公司法之规定任免之。
第十八条: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每届会计年度终了,董事会应造具下列各项书表于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送请监察人查核后提请股东会承认:
  一、 营业报告书。
  二、 财务报表。
  三、 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
第十九条: 本公司年终结算如有盈余,除先依法完纳税捐,弥补亏损外,次就其余额提列百分之十法定公积,及依主管机关规定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其余由董事会视实际情形,提拨特别公积、股利,董监事酬劳百分之一及员工红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
第十九条之一: 本公司为配合整体环境及产业成长特性,并考虑本公司未来资金之需求及满足股东对现金流入之需求。公司于年度决算后如有盈余,每年发放股利时,股票股利不高于当年度发放现金及股票股利合计数之百分之八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订立于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三月三日。
第一次修正于民国 七十一年六月一日
第二次修正于民国 七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第三次修正于民国 七十三年六月廿九日
第四次修正于民国 七十五年三月卅一日
第五次修正于民国 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六次修正于民国 七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
第一次修正于民国 八十年六月十八日
第七次修正于民国 七十一年六月一日
第八次修正于民国 八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九次修正于民国 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第十次修正于民国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正于民国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二次修正于民国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正于民国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于民国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十五次修正于民国 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六次修正于民国 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七次修正于民国 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