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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选举辨法

磐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察人选举办法 download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股东会修正通过
 
第 一 条 本公司董事及监察人之选举、改选及补选,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 二 条 本公司董事及监察人之选举采记名累积投票法,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察人人数相同之选举权,得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
第 三 条 选举开票时由主席指定监票员、唱票员、记票员各若干人。
第 四 条 本公司董事及监察人依规定名额由得权较多(按选举权计算)之被选人依次当选,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权相同而超过规定名额时,由得权相同者抽签决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为抽签。
第 五 条 选举票由董事会制备,按出席证号码编号,并加盖其选举权数。
第 六 条 被选人如为股东身份者,选举人须填写被选举人之户名及股东户号于选票内;如为非股东身份者,应填明被选人姓名及身份证统一编号。
第 七 条 不用第五条规定之选举票者该票作废。
第 八 条 被选人在选举票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 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
二、 以空白之选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 所填被选人如为股东身份者,其户名、股东户号与股东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选人如为非股东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证统一编号经核对不符者。
四、 未填被选人之户名(姓名)或股东户号(身份证统一编号)者。
五、 同一选票填列被选举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第 九 条 投票完毕后当场开票,开票结票由主席宣布。
第 十 条 当选董事及监察人由董事会分别发给当选通知书。
第 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十二条 本本办法由股东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