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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磐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download
100年9月1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磐亞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 C80102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二、 C802090清潔用品製造業。
  三、 D101050汽電共生業。
  四、 F212011加油站業。
  五、 F212061加氣站業。
  六、 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七、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得就有關之同業相互保證;另轉投資,不受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四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並得視事實上之需要設分公司、工廠於國內外各地。
第五條:(刪除)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肆拾捌億元,分為肆億捌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本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轉讓。本公司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概以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並另依公司法規定,得免印製股票。
第八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其召開程序依公司法及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本公司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之。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一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依法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股份總額不得少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
第十三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第十三條之一: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如遇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並亦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四條: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公司法辦理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時得委任其他董事代理之。
第十五條: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帳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十六條: 全體董事,監察人不論盈虧得按月酌支報酬。
 
第五章 經理人及會計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廠長各若干人,均由董事會依公司法之規定任免之。
第十八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一會計年度,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書表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請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承認: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先依法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外,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法定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由董事會視實際情形,提撥特別公積、股利,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一及員工紅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為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之需求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每年發放股利時,股票股利不高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八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一年六月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三年六月廿九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五年三月卅一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年六月十八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 七十一年六月一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 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