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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股東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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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改選及補選,依本辦法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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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記名累積投票法,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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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選舉開票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唱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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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規定名額由得權較多(按選舉權計算)之被選人依次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權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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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選舉票由董事會製備,按出席證號碼編號,並加蓋其選舉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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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被選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須填寫被選舉人之戶名及股東戶號於選票內;如為非股東身份者,應填明被選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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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不用第五條規定之選舉票者該票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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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被選人在選舉票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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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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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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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所填被選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選人如為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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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未填被選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份證統一編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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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同一選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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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票由主席宣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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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當選董事及監察人由董事會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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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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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條 |
本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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