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專欄 FAQ
問:股東地址變更,已至證券商辦理,是否仍須分別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
答: 依股務處理準則第37條規定,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如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不符時,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股東非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變更地址者,則不必向各個發行公司辦理變更,但若股東於停止過戶期間至證券商處辦理地址變更,而未向發行公司辦理變更,則需俟下一次停止過戶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檢送證券所有人資料後始會變更,惟股東若希望立即以新地址為準,於停止過戶期間應逕行向發行公司辦理異動手續。
問: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應該如何辦理?
答: 向發行公司的股務單位填寫印鑑掛失(毀損)申請書,並填明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號碼和股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新的印鑑卡及股票,由本人送交公司辦理登記,經查核認可後更換新印鑑或留存簽名式,辦妥登記後次日生效,如果有必要可在申請書上聲明當日生效,可於辦理印鑑掛失或毀損當日生效使用。
問:股東戶名變更,要辦理什麼手續?
答: 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問: 公司受理股東辦理印鑑遺失手續,對股東所持有的股票,要不要登記?
答:
1. 未曾加蓋股東舊印鑑的股票,股東可不必提示。
2. 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股東應於辦理印鑑掛失時提示予公司辦理。公司應請股東於股票背面再次加蓋新印鑑卡之印鑑或簽名式,並由公司註明印鑑掛失並加蓋公司登記證章以資證明。此作業係使第3人於取得股票時可即時審視出讓人之背書是否有瑕疵,以免影響其辦理過戶登記。
3. 股票如因送存集保、設定質權中或已賣出,而由股東證明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提示股票辦理者,得免提示已加蓋舊印鑑的股票,但設質股票經解除質權時,仍應由股東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問:股東辦理印鑑變更,第一手股票背面之出(受)讓人並未蓋股東印鑑,是否應於該股票背面蓋「印鑑變更」字樣?
答: 第一手股票背面之出(受)讓人欄並未蓋股東印鑑,故可免提示該股票蓋「印鑑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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